(2016)川0922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2350号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07242128-5。法定代表人谭清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清宇,遂宁市射洪县大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军,男,生于1980年8月2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范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绍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