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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陈红梅与余朝贵、卢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梅,余朝贵,卢兰英,余荣,余美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3民初1663号原告陈红梅。被告余朝贵。被告卢兰英。被告余荣。被告余美棋。原告陈红梅与被告余朝贵、卢兰英、余荣、余美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红梅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自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陈红梅负担。审判员  覃大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蕊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