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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5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育清、曾六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育清,曾六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5民初941号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永丰县恩江镇佐龙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2234352K。法定代表人宁光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周涛,男,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曾育清,男,1974年8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曾六香,女,1978年5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育清、曾六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育清、曾六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曾育清、曾六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9元减半收取390元,案件保全费412元,合计802元,由被告曾育清、曾六香自愿负担。审判员  毛定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