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宋晓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晓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433号罪犯宋晓光,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12)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晓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宋晓光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2)临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宋晓光定罪部分,撤销对被告人宋晓光量刑部分,以上诉人宋晓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7月3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5月2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宋晓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晓光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一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宋晓光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晓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晓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徐立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