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民终2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赵卫华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强,赵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2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卫华。上诉人刘强因与被上诉人赵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3民初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所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给上诉人刘强送达开庭传票,专递由署名刘强朋友之人签收但刘强否认收到专递。本院又以法院专递方式给上诉人刘强送达开庭传票,并专门要求需刘强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刘强本人拒收,专递公司于开庭三日前退回本院,开庭传票视为送达。开庭当日,上诉人刘强未到庭,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强负���。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飞雁代理审判员 王子超代理审判员 王善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文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