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世清与被执行人吴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清,吴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872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吴道,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李世清与被执行人吴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4092号民事判决发生效力后,被执行人吴道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各项损失9196元,承担诉讼费1352和执行费5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道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查封肇事车辆时发现该车非吴道所有;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道有可供执行财产;到宣州区狸桥镇云山村水上组查找吴道未果。在指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道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409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冯贵祥(此页无正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