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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3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山东雍廷食品有限公司与宁玉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雍廷食品有限公司,宁玉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3857号原告:山东雍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宏祥,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玉珍。原告山东雍廷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玉珍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山东雍廷食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雍廷食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东雍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曲英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树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