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3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与王某某、岐山县佳华商贸连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王某某,岐山县佳华商贸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3执47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住所地,岐山县蔡家坡镇建国路。负责人康红利,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7年11月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岐山县佳华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岐山县凤鸣镇北环路***号。负责人蒋翔乐,任岐山县佳华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岐山县佳华商贸连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岐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息至2016年8月25日合计694693.4元,案件诉讼费111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岐山县佳华商贸连锁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9月18日经本院(2015)岐民立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岐山县佳华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股东王某某强制清算申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应该按期向岐山县佳华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岐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等清算结束后,可再行依法主张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文林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