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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3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沈士建与杨子干、熊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士建,杨子干,熊良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928号原告:沈士建,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王文杰,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子干,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熊良友(乳名熊飞),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76********,住安徽省阜南县柳沟镇大徐村河*****号。原告沈士建诉被告杨子干、熊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沈士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沈士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计680元,由沈士建负担。审判员  方志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戎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