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4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诉杨振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杨振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4884号原告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北庄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诗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凤,女,1956年2月27日出生。被告杨振远,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杨振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