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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杨柳与高继东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柳,高继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919号原告:杨柳,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委托代理人:张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被告:高继东,男,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柳与被告高继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原告杨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柳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柳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全部退还杨柳。审 判 长  刘东英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