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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0227执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辉与涂黎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涂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黑02**执00526号申请人张辉,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富裕县。被执行人涂黎芳,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