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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56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岩众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德龙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众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德龙贸易有限公司,陈辉武,吕莉军,邹旭峰,陈兵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56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北城区龙昌路26号金色家园店面1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843297691。法定代表人王璇,董事长。被执行人龙岩众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街道173号,组织机构构代码75137087-0。法定代表人陈辉武。被执行人龙岩市德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商业大街101店(新罗区罗龙路石埠段),组织机构代码77535338-9。法定代表人邹旭峰。被执行人陈辉武,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吕莉军,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邹旭峰,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新罗区(恒亿花园一期)幢501#。被执行人陈兵武,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众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德龙贸易有限公司、陈辉武、吕莉军、邹旭峰、陈兵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龙岩众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德龙贸易有限公司、陈辉武、吕莉军、邹旭峰、陈兵武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龙岩众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德龙贸易有限公司、陈辉武、吕莉军、邹旭峰、陈兵武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龙岩众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德龙贸易有限公司、陈辉武、吕莉军、邹旭峰、陈兵武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龙岩众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德龙贸易有限公司、陈辉武、吕莉军、邹旭峰、陈兵武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爱  芸审判员 刘  文  越审判员 陈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澄颖(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