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民终6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杭州嘉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王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嘉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王斌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69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嘉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虎山村。法定代表人:金玉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鄢祖锋、潘艳,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斌,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淦,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杭州嘉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字第8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嘉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嘉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嘉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字第838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杭州嘉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嘉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鸣卉审 判 员  黄江平代理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叶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