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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刑终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吴金永贩卖毒品罪2016刑终1782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永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17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永,户籍地河南省通许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永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粤0106刑初10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某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吴某永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上诉人吴某永的量刑适当。上诉人吴某永服从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永撤回上诉。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刑初字10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阳开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习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