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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米辉与赵亚冬、游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辉,赵亚冬,游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2民初3507号原告:米辉,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回族,现住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鹏,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亚冬,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大武口区。被告:游金英,女,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武口区。原告米辉诉被告赵亚冬、游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鹏,被告赵亚冬、游金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付33.5万元,其中本金29万元,利息4.5万元(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10月22日共计12个月,月息37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共计29万元,约定利息每月3750元。2015年10月23日被告赵亚冬给原告米辉出具借条,对此予以确认。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本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现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被告赵亚冬、游金英答辩意见为,2009年7月23日借了原告13万元,2013年还了8.5万元,后来已还的8.5万元没有减掉,又继续打欠条,原告咋说赵亚冬就怎么写,就这样不停的把旧条子撕了打新条子,原告起诉的2015年10月23日赵亚冬写的这张借条已经是第5张借条了。现在只欠原告本息13万左右。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23日被告赵亚冬借原告现金29万元,被告赵亚冬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写明借款金额29万元,其中4万元不计息,25万元计息,每月利息3750元,借款期限1年。此后,由于二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本息,双方纠纷成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亚冬向原告借款29万元,原告已经履行了出借人的义务,双方已经形成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赵亚冬应该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万元;原告要求被告赵亚冬按借条中的约定支付1年借期内的利息4.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上限,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亚冬向原告借款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游金英对被告赵亚冬的该笔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二被告提出的只欠原告借款本息13万元左右的抗辩理由,由于不能提交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亚冬、游金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米辉借款本金29万元,利息4.5万元,合计33.5万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6元,减半收取3163元,由被告赵亚冬、游金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岳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鑫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