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钟敬南与吴卫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敬南,吴卫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81民初1022号原告:钟敬南。被告:吴卫政。原告钟敬南诉被告吴卫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敬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卫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敬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和逾期利息1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25日,在深圳,被告吴卫政向原告钟敬南以公司周转急用开口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承诺15天之内归还所有借款。后,逾期至今仍未归还欠款,在这期间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被告都是以现在没有钱等各种理由推脱,不接电话,并更改电话号码,至今也找不到被告。原告现在只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追回所有借款。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证据二、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信息。被告吴卫政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吴卫政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11月2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立下《借条》承诺于2014年12月10日前归还。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借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1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逾期利息1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吴卫政实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有其亲笔所立《借条》在案予以证实,依法应当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吴卫政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之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放弃逾期利息1800元,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理,且减轻了被告的债务,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吴卫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承担举证不能和诉讼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卫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给原告钟敬南。二、驳回原告钟敬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元,由被告吴卫政负担80.5元,由原告钟敬南负担1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国强审判员 张友荣审判员 李细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