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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4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郭秋花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秋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542号罪犯郭秋花,女,1977年6月16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福建省福安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3日作出(2000)二中刑初字第1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秋花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26日作出(2000)高刑复字第502号刑事裁定,核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二中刑初字第1216号以被告人郭秋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刑期自2000年10月26日起。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2日作出(2003)湘刑执字第10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郭秋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66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郭秋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8)长中刑执字第19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秋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4日作出(2010)长中刑执字第37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秋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53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秋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秋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现有奖励分178.3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一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秋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秋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俊 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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