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甸鑫泉热力供应有限公司诉冯文会、于清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甸鑫泉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冯文会,于清倩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1444号原告:林甸鑫泉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林甸县红旗镇。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女,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冯文会,男,汉族,农民,现住林甸县红旗镇。被告:于清倩,女,汉族,农民,现住林甸县红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甸鑫泉热力供应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文会、于清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甸鑫泉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甸鑫泉热力供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林甸鑫泉热力供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洪军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赵文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明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