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15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徐保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宝和,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岩,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新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庆,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白金城代理审判员 赵希洋代理审判员 米 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