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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王永学诉李希柏、曾祥恭、李希祥、民勤县昌宁乡中胜村二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永,李希柏,曾祥恭,李希祥,民勤县昌宁乡中胜村二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1304号原告:王学永,男,民勤县人。被告:李希柏,民勤县人。被告:曾祥恭,男,民勤县人。被告:李希祥,男,民勤县人。被告:民勤县昌宁乡中胜村二社负责人:李希强,男,汉族,民勤县人,该社社长。原告王永学诉被告李希柏、曾祥恭、李希祥、民勤县昌宁乡中胜村二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王永学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永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甘世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