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1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王永学诉李希柏、曾祥恭、李希祥、民勤县昌宁乡中胜村二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永,李希柏,曾祥恭,李希祥,民勤县昌宁乡中胜村二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1304号原告:王学永,男,民勤县人。被告:李希柏,民勤县人。被告:曾祥恭,男,民勤县人。被告:李希祥,男,民勤县人。被告:民勤县昌宁乡中胜村二社负责人:李希强,男,汉族,民勤县人,该社社长。原告王永学诉被告李希柏、曾祥恭、李希祥、民勤县昌宁乡中胜村二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王永学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永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甘世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