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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2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洁、江西省派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洁,江西省派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2执258号申请执行人:黄洁,女,汉族,1983年3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江西省派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桂苑大道创业大厦B座1楼和2楼,组织机构代码:09105754-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洁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派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5)洪经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西省派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黄洁17280元、案件受理费390元,同时被执行人江西省派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5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在银行、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省派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南平代理审判员  姜昭龑代理审判员  计银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