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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与周国燕、尹龙辉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周国燕,尹龙辉,周继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178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住浦城县兴浦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85722832X8。代表人:施秀芝,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必忠,支行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国燕,女,199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现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尹龙辉(系周国燕之夫),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现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周继林(系周国燕之父),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临江镇上际村樟元山**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与被告周国燕、尹龙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继林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继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对被告周继林的撤诉。审判员  彭文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华清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