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3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舒炜雯与重庆苏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炜雯,重庆苏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595号原告:舒炜雯,女200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苏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时代星空25-19,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周正广,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舒炜雯与被告重庆苏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炜雯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炜雯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炜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舒炜雯负担。审判长 黄文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