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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何金林与被告高淑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林,高淑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3183号原告何金林委托代理人杨兴财,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淑娟委托代理人路秀芳,甘肃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林与被告高淑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金林于2016年10月25日以其与被告高淑娟协商处理,不再要求被告高淑娟赔偿因高步宗死亡造成的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金林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何金林负担。审 判 长  孙述伟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雷怀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米海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