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6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凌长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审判监督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凌长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6刑再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凌长虎,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5〕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长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于同月24日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凌长虎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案件生效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6年8月23日决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长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凌长虎于2015年3月26日12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本市红棉路XXX弄XXX号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包白色晶体状物品贩卖给吸毒人员蔡某(另行处理),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鉴定,被告人凌长虎贩卖的白色晶体净重0.7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凌长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凌长虎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毒品、毒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等物证、书证,证人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人员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收集的《刑事判决书》和被告人凌长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均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凌长虎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为甲基苯丙胺0.7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凌长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凌长虎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被判决,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处罚,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涉毒犯罪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系控制下交付,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就被告人凌长虎量刑情节的公诉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对再犯、案发后坦白交代罪行量刑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判决。二、被告人凌长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原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三、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玮审判员  郑琳审判员  姚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