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孙凤云与钱海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云,钱海洋,刘尊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1080号原告:孙凤云。委托代理人:孙玲玲,东营市东营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海洋。被告:刘尊灵。本案在审理原告孙凤云诉被告钱海洋、刘尊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凤云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孙凤云负担。审判员 徐文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