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贵溪市融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子文、阮子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溪市融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子文,阮子清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1459号原告:贵溪市融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溪市冶金路8号。法定代表人:吕佩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系贵溪市融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子文,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阮子清,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贵溪市。原告贵溪市融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子文、阮子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溪市融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9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原告贵溪市融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付育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方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