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82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万永光与程仕杰、王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永光,程仕杰,王明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2执819号申请执行人:万永光,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执行人:程仕杰、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执行人:王明杨,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在执行万永光与程仕杰、王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9日向程仕杰、王明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30,000.00元、诉讼费8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62.00元,迟延履行金另计,但被执行人程仕杰、王明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王明杨在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津支行的存款1,200.00元,扣除案件执行费362.00元后将余款付与了申请执行人。2016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蔡 波审判员 肖朝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游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