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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崔国华与马栋、方勇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国华,马栋,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1007号申请人:崔国华,男。被执行人:马栋,男,回族。被执行人:方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崔国华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栋、方勇1.给付申请人欠款519191元;2.被执行人马栋、方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执行费7592元。本案申请标的519191元,已给付50000元,未执行标的469191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执行费7592元(未缴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沙塔尔审判员  盛建华审判员  米一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培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