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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70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顾君与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佛山市一度家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君,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佛山市一度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0333号原告顾君,男,1981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李江卫。被告佛山市一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李振朝。原告顾君与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佛山市一度家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顾君诉称,原告2015年5月21日在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购买由被告佛山市一度家具有限公司经营的沙发1件,5月22日支付全款人民币2,999元,被告佛山市一度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2日发货,并在网上输入物流信息,该物流单查询不到任何发货物流信息,后在8月10日左右在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查询得知该订单已完成。实际情况是至今未收到货物,钱款已经被收去。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一赔三,共11,996元;2、被告给付利息200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佛山市一度家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合同交易发货地在佛山市顺德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此本院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一度家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市一度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发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