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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东莞市浩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浩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9行初26号原告:东莞市浩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排镇燕窝村,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327042。法定代表人:陈浩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保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红霞,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773468-1。法定代表人:梁维东,市长。委托代理人:陈学聪,东莞市法制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智彬,东莞市法制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浩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行政争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浩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莞市浩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东莞市浩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艳芹审 判 员  张志强代理审判员  叶俏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柱豪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