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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55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明伟、罗辛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明伟,罗辛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55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之星301号,组织机构代码73001268-7。法定代表人:潘耀,董事长。被执行人常明伟,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罗辛勤,女,195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明伟、罗辛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常明伟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