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郑金灶与廖金顺、廖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灶,廖金顺,廖国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732号原告郑金灶,男,1963年2月16日,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李柏奎,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玉霜,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金顺,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于浩、李斯奇,系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国利,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于浩、李斯奇,系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灶诉廖金顺、廖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金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金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4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范红岩审 判 员 关 然人民陪审员 安文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