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执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吉松波与陈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松波,陈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1472号申请执行人:吉松波。被执行人:陈功。本院在执行吉松波与陈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陈功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等基本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无法查找陈功下落。本院已强制执行到位3983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峰执行员 陆如坤执行员 管玉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