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恢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桓台县恒盛钢材经销处与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恒盛钢材经销处,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414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恒盛钢材经销处。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孙玉建,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冯晨俊,董事长。桓台县恒盛钢材经销处与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字第10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桓台县恒盛钢材经销处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字第10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巩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