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3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彭小梅与重庆双江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梅,重庆双江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3295号之一原告:彭小梅,女,汉族,1976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林,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双江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石盘商务区重庆广告产业园二期13幢D3-5-4。法定代表人:张柯,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小梅与被告重庆双江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期间被告于2016年7月4日向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该案中止审理。原告彭小梅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小梅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梅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彭小梅负担。审判员 陈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