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5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胡鹏飞与被告董宏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鹏飞,董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5371号原告:胡鹏飞,男,成年人。委托代理人:陆树俊,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宏,女,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鹏飞与被告董宏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鹏飞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鹏飞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原告已预交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胡鹏飞负担。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