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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5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胡鹏飞与被告董宏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鹏飞,董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5371号原告:胡鹏飞,男,成年人。委托代理人:陆树俊,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宏,女,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鹏飞与被告董宏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鹏飞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鹏飞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原告已预交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胡鹏飞负担。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