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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欧阳江江交通肇事、妨害作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江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91刑初11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江江,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2日被执行逮捕。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公诉刑诉[201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江江犯交通肇事、妨害作证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江江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欧阳江江无证驾驶赣C××××ד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在本市高新区艾溪湖南路上,由西向东行驶至“艾溪湖南住宅小区四期工程”门口时,撞倒在其车辆右侧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黄某的无号牌“本岛”牌二轮摩托车,并将黄某碾压,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江江指使其妻弟张某(另案处理)报警,并与之交换衣服,由张某向警方谎称自己为肇事者,在现场等候调查,欧阳江江则离开事故现场。次日下午,欧阳江江主动到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大队事故科投案。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的损伤系钝性暴力作用所致,死亡原因系因颅脑及胸腹腔脏器复合性损伤死亡。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大队认定,欧阳江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江江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了民事调解,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2万元(已支付60万元),被害人家属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江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122警情信息表及110报警录音;南昌急救中心出具的证明及120报警录音;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及保险公司报警录音;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刑事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被害人及其家属基本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附刑事照片);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酒精成份检测书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录像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江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被告人欧阳江江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又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欧阳江江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他们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江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宇人民陪审员  张冬云人民陪审员  万科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乐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