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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975号原告:李某1,女,197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李某2,男,1977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6年10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瑞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夏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