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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郑贤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贤攀,周雷,褚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郑贤攀,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周雷,男,1987年6月7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褚钰红,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住桐庐县。郑贤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12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0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周雷在(2016)浙0122执137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雷、褚钰红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子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