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振中、李世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振中,李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财保41号申请人:吴振中,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武邑县武邑镇欢龙庄村,现住本村。被申请人:李世杰,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河北省武邑县人,现住本村。申请人吴振中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世杰名下的位于衡水市桃城区宝云大街885号1-2层(房权证号:河西区字第××号)、889号1-2层(房权证号:河西区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吴振中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振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世杰名下的位于衡水市桃城区宝云大街885号1-2层(房权证号:河西区字第××号)、889号1-2层(房权证号:河西区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吴振中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俊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宏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