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9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9273号原告于某,农村居民。被告张某,农村居民。本院受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尚丰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