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行审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金铄型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18行审42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静文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子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学民,该局监察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杨凤朝,该局监察科科员。被执行人天津金铄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莲花工业园南区(王家营工���园)。法定代表人王印海,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津国土房静海监(2016)134号违法用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以被执行人天津金铄型钢结构有限公司未经静海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于2015年在独流镇王家营村西南占地7407.67平方米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津国土房静海监(2016)134号违法用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将该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被执行人天津金铄型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非法占用的7153.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非法占用的145.2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处以罚款222200元。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测图、协查(地籍、规划)建议书、告知书、决定书、催告书及送达回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履行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津国土房静海监(2016)134号违法用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尹学军人民陪审员 高云弟人民陪审员 武问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安同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