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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155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桂青,哈尔滨美斯龙装饰材料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558号申请执行人:姜桂青,身份证号371426196610040446,女,196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会展家园25栋9单元303室。被执行人:哈尔滨美斯龙装饰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153号工业园区31号。法定代表人:袁永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桂青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美斯龙装饰材料经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护理费6411.3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00元、工资2800元、鉴定费22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南劳人仲字[2016]第1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