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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3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玛纳斯县新湖新振热力有限公司与纪臻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玛纳斯县新湖新振热力有限公司,纪臻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兵0603民初1219号原告:玛纳斯县新湖新振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新湖总场场部新棉西路,组织机构代码56435989-5。法定代表人:李正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会斌,新疆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臻统,男,1934年6月4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原告玛纳斯县新湖新振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振热力公司)与被告纪臻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振热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会斌,被告纪臻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振热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供热费用1606元;2.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采暖费滞纳金482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4月15日供热季,原告向被告所有的新湖的房屋提供了供热服务,供热期间至今被告纪臻统未缴纳供热费用,故诉至本院。庭审过程中原告将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482元的请求变更为请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支付利息34.93元。被告纪臻统辩称,对原告在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4月15日供热季为其所有并使用的位于新湖的房屋供热的事实认可,但认为原告未为其房屋的阳台、楼道供热,原告主张该部分供热费无法律依据,愿意按照以前的面积支付供热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新振热力公司在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4月15日供热季为被告纪臻统所有并使用的位于新湖77.82平方米的楼房提供了供热服务。被告纪臻统截止诉前未支付该供热季供热费用。另查明,玛纳斯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玛发改价格[2012]14号文件规定:“计费面积,按房屋建筑面积收费和按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玛发改价格[2010]14号文件规定:“……暖气热水器收费标准为一个采暖期50元/个,……”,玛发改价格[2012]15号文件规定:“一.燃煤集中供热与热电联产供热执行同一价格,即居民住宅生活用热价格为19.50元/平方米,……;二.对距产煤地较远的新湖农场、北五岔镇、六户地镇继续执行0.50元/平方米的运费加价政策,即居民生活用热为20元/平方米,……”,玛发改[2014]20号文件规定:“……,文件明确新湖农场范围内的价格管辖权属于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包括新湖农场在内的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企业均属文件执行单位。”。本院认为,热力(暖气)属于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公用事业服务,费用应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原告新振热力公司为被告纪臻统所有并使用的楼房提供了供热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供热关系。原告向被告所使用的房屋供热后,被告纪臻统应在享受供热服务后及时向原告支付供热费用。原告新振热力公司主张被告纪臻统支付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4月15日供热季的供热费用1606元并提交了证据证实其主张,结合本地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纪臻统逾期未支付供热费,原告新振热力公司要求被告纪臻统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35%支付滞纳期内的利息34.93元(1606元×4.35%/年×6月÷12月/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纪臻统辩称应按照实际供热面积收费的主张与本地执行的收费标准相矛盾,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对原告新振热力公司主张被告纪臻统支付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4月15日供热季的供热费用1606元、利息34.93元,合计1640.93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纪臻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玛纳斯县新湖新振热力有限公司支付供热费用及利息1640.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纪臻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