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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店支行申请执行张尔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店支行,张尔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956号申请执行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店支行,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朝阳街。负责人朱云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占军,颍淮农商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尔彪,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张大郢村张大郢。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店支行申请执行张尔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州民二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培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