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1行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何滨与岳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滨,岳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岳阳县中创城市公共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21行初70号原告何滨。委托代理人王京。被告岳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局。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长风路。法定代表人陈晓军,局长。第三人岳阳县中创城市公共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44号。法定代表人喻志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滨诉被告岳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被告岳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已履行查处第三人岳阳县中创城市公共客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故原告何滨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滨自愿申请撤诉,并被告岳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已履行法定职责,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何滨负担。审 判 长  徐大兵人民陪审员  杨建萍人民陪审员  欧秋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