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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与刘珊瑚、张红波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刘珊瑚,张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康腾路50号。负责人洪哲峰,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昕、张恒,系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刘珊瑚,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张红波,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珊瑚、张红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透支款329721.7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75.5元,执行费484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对被执行人刘珊瑚、张红波的银行存款、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目前没有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10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