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恢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陈赤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陈赤军,岑儿,陈岳庆,孙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恢40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开发大道1398号。组织机构代码:58746200-0代表人:余万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赤军,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岑儿,女,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岳庆,男,194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孙瑞英,女,194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1114号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陈赤军、岑儿、陈岳庆、孙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抵押人陈岳庆名下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实验公寓2号楼103室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已受偿528173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1635.87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恢4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